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有哪些?)
關於夫妻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
財產關係到個人的切身利益,麵對為了財產離婚的問題,要保持理性的思考。一般情況下,協議離婚過程中,夫妻財產可以自行協商決定。如果約定有分歧或者約定不成,隻能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那麽夫妻財產分割有什麽規定呢?廣東常征律師事務所王振德律師分析。
一、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救治,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對方當事人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第七條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一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該房產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房產。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產權登記一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以父母一方名義投資已進行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房屋的投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訴訟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六條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其共同財產借給一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辦理離婚。
王振德律師補充道:
二、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釷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應盡量滿足從事職業或職業的個人的需要,以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價值。未分割的東西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原則歸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根據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應被濫用的原則。分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滅失的,另一方不作賠償。
三。夫妻財產分割中的注意事項
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麵或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有關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分居後,夫妻各自管理、使用、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歸各自所有。但如果相差懸殊,財產多的一方應該彌補。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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